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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滨海县政务公开各项制度           ★★★ 【字体:
关于印发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滨海食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滨食药监〔200717

 

局机关各科、室,滨海药检所:

现将《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听证制度》、《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年四月七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社会各界更好监督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及任务分解:

(一)公开内容

1、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机构职能,包括我局的主要职责职能、办公电话、内设机构、班子成员、领导分工及下设业务科室的联系方法等;

2、办事指南;

3、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4、滨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情况,包括:中、长期专项规划,阶段性规范、计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决议和工作总结等内容;

5、滨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的任免、人员调动、奖惩等重要问题的决定。

6、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大额财务经费支出和使用项目情况。

7、公务招待费支出和使用情况。

8、对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

9、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事项。

10、按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任务分解

政务公开的任务分解及责任科室详见《盐城市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信息公示目录》;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目的:

(一)增强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维护干部职工权益。

(二)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三)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针对性。凡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都要实行公开;

(二)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讲究时效性。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四)强调操作性。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时间和步骤:

(一)以局机关全体职工会议和文件的形式,将需要向本单位职工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实施;

(二)需要对内公开的事项,一般每半年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定期公开;

(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在实施方案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通过公告、广播、电台、网络、公示栏向社会公开,以保证政务公开的覆盖率和影响面,使公开的制度、程序、结果、监督措施及内容家喻户晓;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实行公开内容专项管理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内容包括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公开项目、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范围、结果等,实行专档管理;

(二)建立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群众监督小组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严格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专项、单独考核;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科室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局成立以局长、党组书记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能),主要负责制定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科、室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盐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工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或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根据《盐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所在滨海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二)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报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审核。严格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根据本部门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由具体承办科室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八条 机关信息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或泄露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盐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务公开听证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听证,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政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第二章  政务听证的组织

第四条 政务听证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要因地制宜,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听证代表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听证主持人和主答人员由局主要负责人推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听证组织单位和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听证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主答人员应按法律、政策、规定,耐心、实事求是地解答。书记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  政务听证的范围

第九条 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

1)全县医药经济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

2)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医药产业建设项目;

3)与涉药管理相对人从事医药经济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与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密切相关的事项;

5)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6)其它需要进一步听取社会意见的决策事项。

 

第四章  政务听证的程序

第十条 听证事项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滨海县人民政府直接提出;二是由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报滨海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会通知。听证事项确定后,在召开听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应通知相关人员参与。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时应做好记录,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

(三)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

(四)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第五章  政务听证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10日内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主答人员陈述的意见和理由;

(三)听证会参加人的基本观点;

(四)听证会上争执的主要焦点问题;

(五)主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听证报告书应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如第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共识的,可视情况再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 听证事项决策后,局机关应抓好决策的落实,从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听证事项的实施,并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第十七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务通报、公示栏、网络等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盐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所有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对本局违反政务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调查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设立局机关政务公开投诉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定期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本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楼办公室,监督投诉电话:41991884199189,局办公楼区大门口设举报、投诉意见箱。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如违反局内有关规定,出现政务公开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予以诫勉教育、调整其工作岗位、停职、降职,直至辞退处理。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或责成纠正;构成违纪的,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机制,推动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滨海县委办公室、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政务公开的意见》(滨办发[2006]53号)和《滨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县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和滨海县政务公开听证制度的通知》(滨政办发[2006]114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评议坚持民主、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凡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的各科、室都必须实行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并列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评议的形式:一是通过县内组织的“万人双评”、行风评议和“政风热线”等形式,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二是以问卷调查形式组织专项评议。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的内容:

(一)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情况;

(三)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全面、及时,以及公开形式多样,方便群众情况;

(四)办理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意见、投诉情况。

第七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作出民主评议决定,并进行公告;

(二)聘请民主评议员,一般不超过13人;

(三)组织评议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相关工作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民主评议测评表;

(五)公开评议结果。

第八条 对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满意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科室,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对搞形式、走过场,搞虚假评议、欺上瞒下的,坚决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盐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机关各科、室,滨海药检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局机关制订的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对局机关部署的工作任务及时落实并按期上报;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按照《盐城市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编写公开内容,适时调整和更新本部门提供的各项材料,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动态公开,在公开过程中不得侵害第三人合示利益;

(三)政务公开事项的办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权限行使职权,做到程序、实体合法,热情周到,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决不做违法违纪行为;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特点,选择最适于公开的形式,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及时解答、处理群众咨询和提出的问题;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时限: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

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应有充分理由。

(六)政务公开效果明显:通过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机关工作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

(七)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依法接受本局和其它上级机关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

(八)其它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考核科室或内容,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科室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科室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科室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为推进全局依法履行职责,科学考核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细则。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10分)

(一)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明确;(2分)

(二)科室负责人认真组织实施局机关制订的政务公开工作计划;(3分)

(三)对局机关召开的专题会议进行贯彻落实和按期上报落实情况。(5分)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25分)

(一)各科室严格按照《盐城市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编写公开材料,并及时上报局办公室;(10分)

(二)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2分)

(三)严格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未级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公开;(3分)

(四)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适时调整和更新本部门提供的各项材料;(2分)

(五)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3分)

(六)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承办科室及时说明理由,并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报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2分)

(七)政务信息义务人严格遵守政务公开相关规定,不隐匿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不泄露商业机密、个人隐私。(3分)

三、政务公开事项的办理(20分)

(一)严格遵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5分)

(二)严格规范办事程序,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的,履行其承诺;(5分)

(三)根据各科室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一次性告知的,一次性告知,需要无偿提供格式文本的提代格式文本;(5分)

(四)明确办事纪律、提供优质服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对违背承诺行为的进行追究。(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10分)

(一)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3分)

(二)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政务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3分)

(三)及时解答、处理群众咨询和提出的问题。(4分)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时限(15分)

(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二)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5分)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应有充分理由。(5分)

六、政务公开效果明显(10

(一)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工作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5分)

(二)民主评议时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5分)

七、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10分)

(一)依法接受本局和其它上级机关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5分)

(二)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5分)

考核的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绩,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89分。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局综合目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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