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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行政处罚权           ★★★ 【字体: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作者:滨海食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三十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未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十九、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四十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一)处罚种类:警告

(二)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做出具体规定。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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