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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
| 作者:滨海食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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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6)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7)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二十七、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责令停业、罚款 (二)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二十八、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非药品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罚款 (二)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药品;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二)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三十一、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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