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信息中心 | 图片信息 | 资源下载 | 雁过留声 | 党建园地 | 政务公开 | 
您现在的位置: BHFDA >> 信息中心 >> 政务公开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推荐]行政处罚权           ★★★ 【字体: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作者:滨海食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七十三、医疗机构从无资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四、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应销毁而未销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五、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责令其改正,其中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七十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

   (二)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

   (六)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

   (七)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页  

文章录入:gjh    责任编辑:gjh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