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信息中心 | 图片信息 | 资源下载 | 雁过留声 | 党建园地 | 政务公开 | 
您现在的位置: BHFDA >> 信息中心 >> 政务公开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推荐]行政处罚权           ★★★ 【字体: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作者:滨海食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一)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五十九、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进口、罚款

(一)法律依据: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六十、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二)法律依据: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六十一、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六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一)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

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委托配制制剂的

(一)处罚种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页  

文章录入:gjh    责任编辑:gjh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