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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
| 作者:滨海食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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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五十一、药品零售企业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不挂牌告知,不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三、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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