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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主体依据 | |||||
| 作者:滨海食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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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盐城市滨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体种类:法定行政机关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十五条 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4、《反兴奋剂条例》第四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三十六条 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10、《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0号) 第三条 1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4号)第十二、十八、二十三、 12、《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号)第六、二十二条 1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号)第四十二条 1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0号)第二十、二十一条 15、《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16、《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2号)第三条 17、《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4号)第四十一、四十三条 18、《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 19、《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8号)第三十九、四十条 2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5号)第四条 2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条 2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第一、 二、四条 2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第五、九、十三条、十五条、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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