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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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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特邀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且作为科室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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