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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9

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根据《盐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所在滨海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二)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报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审核。严格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根据本部门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由具体承办科室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八条 机关信息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或泄露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滨海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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