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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关于在食品药品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申请中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在食品药品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申请中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的通知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省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0

苏食药监政〔2005〕35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4]93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系统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工作,促进申请者自觉依法申报,提高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工作的效能,推动食品药品市场诚信建设,经研究决定,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2)或行政确认(事项见附件3)工作中实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规定格式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的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由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的承诺制度是全系统在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工作中推进诚信建设和增强行政相对人法制意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举措,对于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切实保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工作中必须督促申请人按照规定格式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除了国家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格式要求的,其它一律按照省局要求的格式(见附件1)提供。
    二、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自觉按照规定格式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承诺申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所有递交材料应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人(申办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出具由申请人签署的有效委托书。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应认真审查,一经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全系统依法新增的任何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事项的办理。
    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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