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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sfd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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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现予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五、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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